区政府强拆8村民房屋被起诉 法院判决强拆违法

 nickgaolong   2019-09-02 23:16   695 人阅读  0 条评论

  (原标题:区政府强拆8村民房屋 法院一审判决:违法 虽然官司赢了,但房子已被拆,强拆行为已无法撤销)

  房屋被强拆后,8户村民集体起诉区政府。近日,西安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政府强拆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郭先生是西安市灞桥区五星村村民,在村里有一套自建房屋。去年3月,灞桥区政府和西安灞河新区管委会联合作出“4号通告”。根据“4号通告”要求,郭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同年4月,灞桥区政府和灞河新区管委会将“4号通告”予以公示,确定征收安置工作由红旗街道办具体负责。因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且村里有四位村民质疑“4号通告”的合法性并起诉至法院,郭先生便一直观望,也没有签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今年7月2日,大批身份不明的人员来到五星村将郭先生的房屋强行拆除,同时被强拆的还有另外4家,7月13日又有两家被强拆,8月31日一家被强拆。郭先生说,在这几起强拆的过程中,村民家里被打砸,还有村民受伤,部分被强拆村民的财产不知去向。事发后,村民向辖区警方报警,但警方未立案。随后,8户村民又向公安灞桥分局提出复议,灞桥分局依然决定维持不予立案的决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灞桥区政府辩称,郭先生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征收范围内拥有合法房屋,灞桥区政府从未做出或授权其他行政机构作出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另外,原告房屋被鉴定为整栋危房,为排除安全隐患才组织实施拆除行为,该行为并非房屋征收行为。

  红旗街道办方面同样表示,拆除郭先生的房屋是危房改造行为,因该房屋经鉴定属于D级危房,因此进行拆除。另外,房屋被拆除前,公证机关对该房屋进行了评估,能够反映房屋的现状和价值,房屋拆除行为不会造成原告财产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当房屋出现险情时,应由房屋业主作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本案中,涉案房屋的业主是原告郭先生,因此对红旗街道办委托开展的鉴定工作以及提交的《鉴定报告》的合法性不予认可,被诉拆除行为应视为房屋征收过程中的一项行政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均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本案中,红旗街道办在未与郭先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支付补偿款的情况下,直接强行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超越职权且程序违法,依法应被撤销,但鉴于涉案房屋已经被拆除,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依法应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灞桥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郭先生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另外7家也均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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