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班不怕“霸王条款”了!民办培训机构将有合同范本

 nickgaolong   2019-09-02 19:47   599 人阅读  0 条评论

  长江日报融媒体7月27日讯(记者刘嘉 通讯员邹永宁)7月26日,武汉市教育局发布公告,请市民和社会各界为新出炉的《武汉市文化教育类民办教育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提出修改建议。未来,市民在与民办培训机构签合同时,将有规范合同样本。

  2018年,武汉市出台了《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市教育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分别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制定文化教育类培训合同示范文本和职业技能类培训合同示范文本,供民办培训机构使用”。这份新出炉的合同示范文本,就是在《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产生的。

  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说明中写明,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文本使用。合同适用于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民办教育培训。合同范本中,甲方为培训机构,乙方为培训学员,内容共分为甲方培训资质、培训课程及相关内容、收费、合同变更、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退费、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约定事项。

  长江日报记者在合同范本中看到,“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非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收费不得超过6个月或者80个学时”、“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时间不得晚于20:30”等内容都写入了合同范本。

  该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共有15条。其中,写明“甲方针对内部学员组织的考试竞赛、测试结果仅供甲方检验学习成果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本市中小学校”,“乙方应当尊重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对教学培训活动进行拍照、录像、录音。对于甲方拥有知识产权的教学材料或课件,乙方不得擅自复制、散发、销售、及通过互联网进行扩散和传播”。

  据了解,此次公布的合同范本已征求市市场监管部门和各区教育部门意见,武汉市教育局恳请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提出修改建议,可于2019年8月5日前来函或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相关建议,详情见武汉市教育局官网。

  长江日报融媒体7月27日讯(记者刘嘉 通讯员邹永宁)7月26日,武汉市教育局发布公告,请市民和社会各界为新出炉的《武汉市文化教育类民办教育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提出修改建议。未来,市民在与民办培训机构签合同时,将有规范合同样本。

  2018年,武汉市出台了《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市教育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分别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制定文化教育类培训合同示范文本和职业技能类培训合同示范文本,供民办培训机构使用”。这份新出炉的合同示范文本,就是在《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产生的。

  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说明中写明,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文本使用。合同适用于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民办教育培训。合同范本中,甲方为培训机构,乙方为培训学员,内容共分为甲方培训资质、培训课程及相关内容、收费、合同变更、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退费、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约定事项。

  长江日报记者在合同范本中看到,“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非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收费不得超过6个月或者80个学时”、“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时间不得晚于20:30”等内容都写入了合同范本。

  该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共有15条。其中,写明“甲方针对内部学员组织的考试竞赛、测试结果仅供甲方检验学习成果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本市中小学校”,“乙方应当尊重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对教学培训活动进行拍照、录像、录音。对于甲方拥有知识产权的教学材料或课件,乙方不得擅自复制、散发、销售、及通过互联网进行扩散和传播”。

  据了解,此次公布的合同范本已征求市市场监管部门和各区教育部门意见,武汉市教育局恳请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提出修改建议,可于2019年8月5日前来函或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相关建议,详情见武汉市教育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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